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章程
序言
医院基本情况: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位于泗门镇中心
位置,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二级综合性
公立医院,现为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医共体牵头单位。
医院前身为姚北同春医院,始建于 1934 年,由西医师李家骥私
人创办的私立医院,是姚西北地区开设的第一家西医院。1951 年 2
月,由余姚县人民政府接管,同春医院改名为“余姚县泗门卫生所”,
为全民医疗机构。1979 年 10 月,改名为“余姚县泗门区中心卫生
院”,下辖泗门镇、塘后、曹娥、朗海、镇海、万圣、夹塘、湖北八
所乡镇卫生院。1993 年 7 月经省卫生厅批准,正式改名为“余姚市
第四人民医院”,升级为市级医院。2006 年 3 月,经浙江省卫生厅
评审合格,升格为二级乙等医院,2013 年顺利通过了等级医院复评。
2015 年 12 月,医院挂牌成为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
全面导入李惠利医院的管理理念和专家团队,快速提升了医院服务
能力和水平。
医院占地 20 余亩,设病区 6 个,实际开放床位数 204 张,建筑
面积 17500 余平方米。现有职工 470 余人,高级技术职称近 60 人,
人才队伍结构日趋合理,科室设置齐全,医疗设备配置先进。拥有
GE 螺旋 CT、西门子双板 DR、飞利浦高端彩超、1.5T 磁共振等医疗
器械,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
规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运行效率。根据《关于加强公
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
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
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医共体章程》框架下,结合本院实
际,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节 医院内部架构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节 中层干部管理
第五节 监督机制
第六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九节 文化建设和社会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医院名称: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
第三条 医院地址: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 1 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
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资金来源:财政差额拨款。
第七条 医院院训:励精卓越,至善同春。
第八条 医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九条 医院业务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育;卫生医疗人员培
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
第十条 医院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患者至上。
第十一条 医院愿景:建设姚西北区域医疗和健康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医院目标:打造技术精湛、管理精益、服务温馨、群
众满意的现代化综合医院。
第十三条 医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第十四条 医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
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六条 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
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
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七条 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 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进行年度绩效
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九条 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
任期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
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二十条 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
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
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权利:
(一)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
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和非法
干涉。
(二)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架构设置、资源配
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
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三)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四)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展与其他单位之间
的医疗、教学、科研、人才、管理、服务、技术、文化等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
相关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
政策,坚持公益性;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范和标准,保证医疗、
教学、科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
发展。
(二)维护服务对象、医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服务对象
的个人健康隐私、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对诊
疗活动的知情同意权。
(三)依法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
健康教育、健康科普、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对口支援等职责,
以及医疗扶贫、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四)承担院校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
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积极响应有关政策,努力做好“双下沉、两提升”工
作,为基层和医共体内单位培养人才、发展学科。
(六)开展临床医学和基层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
化。
(七)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要求或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
组成医共体或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八)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合理收费,按规定公开收费
项目。
(九)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制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
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十)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
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
行。
(十一)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
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
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
督。
(十二)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
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
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
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
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
绩
效、“三重一大”、部门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
定医院章程及其他重要管理制度,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
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
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
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
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
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
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
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
(十)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制度,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设党委书记 1 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
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
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设立发展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兼任主任委员,对外代表医
院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
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
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所在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
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
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
康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支持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
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
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
工作。
(七)对所部门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规培生
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所在内设机构的工会、团总支、女工委等群团组织,
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
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
解决实际困难。
(十)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
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
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
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清廉文化、清廉医院建设,筑牢党
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医疗
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
体系。
(六)协助上级纪检部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
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
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
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相同。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置党政综合办
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
所和活动经费,按照上年度医院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
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其中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
低于 500 元。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设院长 1 名。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
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
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
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
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
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
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
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
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
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
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
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
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应担任现职的,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
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
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查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
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架构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
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
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
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
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
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
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
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
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
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工会是医院员工自愿结合的
群众组织;工会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以维护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通过发
挥职代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员工依法有序行使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总支部是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在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的基层组织,受医院
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
为基本职能,负责团结和带领医院青年员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发挥青年员工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围绕医院和团总支
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
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医院妇女
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医院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
等为基本职责。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
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医院职代会每年举办 1-2 次。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代
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遇有重要问题,经医院党委或三分之一以
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医院职代会。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员工聘任、绩效分
配、奖惩办法、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
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
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议案的落实,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
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
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条 与医院建立人事聘用合同或编外用工合同的员工,均
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
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
例的基层员工、青年员工、女员工和少数民族员工。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工会
委员会负责医院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
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
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由医生、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包括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
第四十四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
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公平
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
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
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女员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保险的权
利。
(六)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加医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医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医院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患者至上、以人为本,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珍惜
医院名誉,依法维护医院利益。
(三)服从医院管理、保守医院秘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规章制度。
(五)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知情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行医,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
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外聘专家、进修人员、退休后返聘人员、实习学
生等其他工作者,在本院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
根据法律、法规、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
义务,医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
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
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运行效
率的有机统一。
医院设立发展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及其他各类专业委员
会,建立专家论证制度,提升医院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医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意
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的
政策措施,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方案;医院薪酬方案、医院预决算、
医院资产处置、资源配置、岗位设置、评优评先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医院管理干部、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
用。推荐后备干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学(协)
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
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
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医院医疗、继续教育、科研及行政管理等需要集
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
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相关议题。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
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
子成员、纪委书记,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 院长办公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三)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
要议题,一般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重要议题讨论前,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书记、
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
要领导末位发言制。
第五十二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具体决策范围、决策程序由党
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医院学术、医疗、科研、信息、伦理等专业委员会
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审定,院长任命。各专
业委员会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的民主决
策制度及会议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
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
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
并交医院职代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
室管理团队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通过
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
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六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
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
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
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绩效考核落实到科室和
医护员工,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护人员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
核围绕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
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
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开展。
考核结果与医护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第五十八条 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分配,体现岗位差
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五十九条 医院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
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进行统筹考虑。
第六十条 医院在政府下达相关制度和规定内,实行全员聘用
和岗位管理,新进人员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职称晋升基于人
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需要,公开、公平、公正考评,并进行公示
后晋升。
第六十一条 职业发展 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
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中层干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医院部
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依
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六十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
德为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内部推选、竞争(聘)
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可连选
连聘。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胜任岗位职责
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质量、安
全、服务、管理、绩效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实
践经验。
中层以上干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
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医院建立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
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予以组织调整或组
织处理:
(一)达到年龄任职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三)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
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因医德医风被一票否决的;
(五)存在违纪违法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五节 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党纪监督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
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
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
医院设立党风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六条 外部监督 医院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接受民主党
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内部监督 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
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
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
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八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
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部门负责
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节 医院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
“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
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
度,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十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
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
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
责,实行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及制度,鼓励员工上报
不良事件。医院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
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三条 医院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促进学科的交
叉融合,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提高
医疗技术水平。
第七十四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
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做到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七十五条 医院严格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保障患者安全。
第七十六条 医院健全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
管理办公室,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地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科研奖励、
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制度;医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
促进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
第七十八条 医院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打造“一
站式”服务模式,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第七节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医院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
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十条 医院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和
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助,并保护捐助人和受益
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十二条 医院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和
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所有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八十三条 医院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
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医院加强内
部审计监督,依法对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医院经营流程、财务
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四条 医院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
产管理等工作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
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十六条 医院接收捐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
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
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活动;
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持“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
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
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
社会化。
第八十八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
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医院建立药品、后勤物资和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药品、物资和耗材采购
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以智慧医院建设为目标,强化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
范化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医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
理,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
第九十一条 医院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公
开质量安全、服务流程、医疗费用、医院制度、财务信息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
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
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节 文化建设和社会服务
第九十三条 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护员
工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
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励精卓
越,至善同春”的院训,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
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
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和管理制度深度融合,引
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
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
实力。
第九十四条 医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精神引领,加强意
识形态和统战工作,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九十五条 医院关爱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尊重医护人员劳动
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
第九十六条 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部门齐
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干部清正、医院清廉、文化清明为目
标,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第九十七条 医院坚持“以案说法”,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
升员工的廉洁意识。营造廉洁文化的深厚氛围,以文化熏陶推进
廉洁从医的自觉性。
第九十八条 持续推进医共体建设,促进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
共享和服务下沉。
第九十九条 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
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医院在有关部门批准的
范围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
务项目和优质的高端医疗保健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院职能职责进行调整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
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
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为本章程的院内执行监督机
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医院的管理行为和医疗活动违反本章程
的,由纪检监察室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程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是医院的根本制度,是医院制定其他内
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医院的发展决策、制度规
范等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策办理;本章程中所载制度和议事规则,未在章程中具体明确
的,另行制定;其它未尽事宜由医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市泗门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余姚分院)负责解
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
效。